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稅務服務行為。稅務服務的對象:稅務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的行政相對人?!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谄邨l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普遍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這就標明了稅務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稅務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稅務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浦東新區(qū)正規(guī)稅務服務包含
稅務服務有力的維護了稅法尊嚴,保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稅收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稅務稽查一方面是通過對企業(yè)的外部審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打擊偷漏稅或不合法經營,以此推進稅負公平;另一方面是對內部稅務征管執(zhí)法行為的一種審計,是一個既對企業(yè)負責,又監(jiān)督稅務干部執(zhí)法的具有雙重職能的服務部門。而如今一些稽查員全沒有服務意識,借手中的權力,在處理一些違反稅法案件時,以“我”為準,“我”就是“稅法”,或與納稅人勾結,侵吞國家財產和稅款。執(zhí)法不依法,執(zhí)法不公平。楊浦區(qū)業(yè)務前景稅務服務有哪些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guī)范。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務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較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務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
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稅收執(zhí)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這一認識說明了稅務服務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明晰稅務服務的性質,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了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在法律規(guī)定稅務服務之前,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服務,也可以不提供稅務服務,稅務服務行為無論是在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看來似乎都是一種額外負擔。對于稅務服務的這種認識,使得稅務機關不可能從長遠的角度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優(yōu)化稅務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大范圍進步。
稅收執(zhí)法環(huán)境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頓,致使經濟案件層出不窮,依法納稅風尚難以形成。納稅意識淡薄,征稅服務意識差,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不強,納稅觀念淡薄。公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很好地履行征稅義務,沒有使其得到大范圍的服務待遇。稅法宣傳不夠: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宣傳稅收知識,講解稅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喚起人們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隨著變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線”,從企業(yè)走向行政、事業(yè)單位。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浦東新區(qū)信息稅務服務參考價格
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浦東新區(qū)正規(guī)稅務服務包含
為納稅人服務,起源于“二戰(zhàn)”末期的美國。后經過短暫起伏,逐步趨于完善,并迅速輻射到北美、拉美、歐洲以及東亞、東南亞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成為當代社會文明的標志之一。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似乎已經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義和現實形態(tài),但從理論上來說,稅務服務的概念卻很不完善,帶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將“稅務服務”籠統(tǒng)地界定為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便利等。由于這種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們對于稅務服務的范圍無從把握,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納稅人尋求稅務服務法律救濟的范圍如何來確定。浦東新區(qū)正規(guī)稅務服務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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