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向被告湯某出借借款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認定,據(jù)此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級法院終判決如下:撤銷原狀,并直接依法改判為被告湯某向原告程某歸還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為標準的利息。四、吳劍勇律師建議上海經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接手本案之后,經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在上訴二審程序的把關把控,在沒有借條、借據(jù)等書面借款憑證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審查本案其他各類間接證據(jù),結合雙方的陳述意見,終是依法撤消了一審法院錯誤的判決,依法改判被告全額返還借款及利息,給了原告一個公正的判決(二審案號(2021)滬02民終657號)。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沒有讓被告出具借款憑證的教訓是值得大家注意與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為原告沒有借款憑證,再加上訴訟雙方之間存在高達百萬元級別的往來,所以導致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實。雖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終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請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贏一審判決的勝訴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審判決敗訴,要期望二審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較低的。而且訴訟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師費及上訴費的經濟成本,還有時間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贏一審勝訴是所有訴訟案件的關鍵所在。吳劍勇律師,讓您在經濟案件中輕松應對。浙江企業(yè)經濟糾紛律師事務代理
同時也構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中規(guī)定的債務加入,原告有將張某列為共同被告、并依據(jù)債務加入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的勝訴機會。吳律師在將自己的分析、要點、風險反饋給原告之后,原告當即要求起訴公司的同時將張某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決張某與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三、法院結果上海經濟律師網(wǎng)吳劍勇律師依據(jù)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為原告依法向管轄的江蘇省昆山市法院起訴,將公司與法定人張某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與張某共同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為了保障原告的債權安全,為了達到讓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之外,同時追究法定人張某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的目標,吳律師依據(jù)的經濟律師經驗,為原告制定詳細了民事起訴狀、證據(jù)清單,提交付款承諾書、采購合同、送貨單、、付款流水等全套證據(jù)材料,從法律上、從證據(jù)上列出本身屬于公司債務的基本事實,又依法列出民法典規(guī)定的債務加入法律規(guī)定,證明法定人張某應共同承擔付款責任的充分依據(jù)。江蘇省昆山市法院受理之后,依據(jù)立案流程正式立案(案號(2023)蘇0583訴前調確1244號),向被告送達起訴材料之后,在法院承辦法官的溝通與解釋之下,法定人張某充分理解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浙江企業(yè)經濟糾紛律師事務代理吳劍勇律師,讓您在經濟案件中無后顧之憂。
為客戶量身定制法律方案。三、為什么選擇吳劍勇律師?1.可靠:吳劍勇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務。2.執(zhí)行:吳律師注重工作效率,能夠在短時間內為客戶提供解決方案,確保案件進展順利。3.客戶至上:吳律師始終堅持客戶至上的原則,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法律服務。4.良好口碑:多年來,吳律師成功處理了大量經濟案件,贏得了客戶的好評和信任。四、如何聯(lián)系吳劍勇律師?如果您正面臨經濟困擾,需要一位可靠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那么請隨時聯(lián)系吳劍勇律師。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與他取得聯(lián)系:-電話:[電話號碼]-郵箱:[郵箱地址]-官網(wǎng):[官方網(wǎng)站鏈接]吳劍勇律師將竭誠為您服務,為您的經濟案件提供、的法律支持。無論您面臨的是合同違約、債權債務還是投資等問題,吳律師都能夠為您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幫助您維護自身權益。選擇吳劍勇律師,讓您的經濟問題迎刃而解!
被告抗辯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見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資經驗的經商人員,對股息與利息的性質應該明晰,不會錯誤地將股息備注為利息。2、如果是股息應該從公司支付給原告,而不是從被告?zhèn)€人處支付。3、股息是根據(jù)經營收益高低來確定金額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資一段時間之后,按年、甚至數(shù)年之后才會產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個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東做出決議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zhèn)€人決定支付。6、如前述第1點,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應存在清晰的認識,假設退一步被告對股息與利息概念模糊的話,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備注為“還款”就明確地不會出現(xiàn)概念不清,備注“還款”足以表明被告當時的主觀思維是在歸還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會備注為還款。所以股息的抗辯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zhèn)€人的一面之詞。三、被告抗辯“一案審”不能成立。一案審是同一個事實,根據(jù)2019滬0110民初19860號案件的起訴狀及判決書的內容,所主張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轉帳。而本案所主張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轉賬,原告所主張的基礎事實不是同一個事實,不屬于一案審或一事不再理。經濟律師咨詢,吳劍勇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解決方案。
本案經過上海市青浦區(qū)**法院(2021)滬0118民初9303號一審判決,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55萬元,法院認為,因為原告與兩位被告的訴訟主體與反訴主體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對反訴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公司另案訴訟主張。并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合伙關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的投資項目費用返還,投資項目主要由被告負責經營管理,并且把控財務情況,被告自己陳述合伙項目盈虧,雖然提供相應的財務憑證等證據(jù),并主張應以原告退伙時作為時間節(jié)點計算盈虧,但訴訟雙方均不申請對合伙項目進行司法審計的,且被告作為項目的實際經營,在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項目存在虧損的情況下,本院推定合伙項目不存在虧損,故此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投資款。三、吳劍勇律師依法代理上訴一審法院作出不受理反訴,并直接依據(jù)投資人當初投資款余額,直接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返還責任之后,委托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決原告向被告返還多退回的投資款,或者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提出,依據(jù)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3條規(guī)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吳劍勇,經濟糾紛律師,專業(yè)值得信賴。浙江債權法經濟糾紛律師
經濟案件律師價格,吳劍勇律師讓您感到物有所值。浙江企業(yè)經濟糾紛律師事務代理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計算過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數(shù)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從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計算至3月31日共計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會是以20萬元為借款基礎的利息。五、關于被告當庭提供的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開庭之后經原告查看,原告對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請注意,有很多筆金額不是整數(shù),有些都精確到了個位數(shù),表明這些款項都是當場或事后即時結清的款項。實際這些錢款都是原告曾經幫被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正常的經濟往來,確實與本案無關。六、綜上代理人認為雖然原告沒有直接證據(jù),但結合本案中的銀行轉賬、還款備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證據(jù),綜合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與合意,法院應該認定借款的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參考,懇請采納為盼。此致敬禮!代理人:吳劍勇律師北京盈科。浙江企業(yè)經濟糾紛律師事務代理